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4民初6725号
何绍果:
本院受理原告范盛福与被告何绍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6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何绍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盛福支付劳务费24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范盛福已预交),由被告何绍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 张家齐、汤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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