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传票)
刘伟鹏:
本院受理王德谦与刘伟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德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96362元及利息411239元(以2963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6年2月1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共256243元;以29636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暂计54996元)以上合计为:607601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本案定于2024年7月9日16时00分在本院花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周海涛、石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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