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判决)
(2024)粤0114民初3700号
陈国、王秋兰: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鸿宇纸箱店与被告广州市友联领秀之家皮具实业有限公司、陈国、陈真、王秋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友联领秀之家皮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鸿宇纸箱店支付货款57578元;二、被告广州市友联领秀之家皮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鸿宇纸箱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7578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三、被告陈真对被告广州市友联领秀之家皮具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鸿宇纸箱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9.45元,由被告广州市友联领秀之家皮具实业有限公司、陈真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广州市友联领秀之家皮具实业有限公司、陈真迳付给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鸿宇纸箱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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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狮岭庭 程灿文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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