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4308号
叶福凌:
本院受理原告粟光建与被告叶福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叶福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粟光建偿还借款192500元;二、被告叶福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粟光建偿还借款利息(截至2019年2月24日前的利息为6375元;以19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25%的标准计算;以19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粟光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叶福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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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狮岭庭 程灿文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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