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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4172号杨赛娥诉王受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24 14:07:20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判决)

 

2024)粤0114民初4172

王受文

本院受理原告杨赛娥与被告王受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一、被告王受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赛娥赔偿6417.18元;二、驳回原告杨赛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杨赛娥已预缴),由原告杨赛娥负担340元,由被告王受文负担1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十四

 

联系人:麦淑晶、黄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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