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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开庭,四种陈述! 多次矛盾陈述无法佐证时法官采信不利陈述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06 16:42:45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编者按:
    公堂之上,原被告常以唇舌为剑进行激烈交锋,但你可知道,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成为法官判决的依据,开庭如何有效陈述,法官对原被告的陈述又是如何采信的?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30日,徐某向严某借款2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到严某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正。¥240000元”,2013年10月1日,徐某向严某借款60万元,又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到严某人民币陆拾万元正。¥600000元”,徐某在两张借条的内容下方均签名、捺印。两张借条左下方手写“担保人:广州市某公司,公司会计见证人:曾某, 法定人:徐某”。广州市某公司字体上盖有该公司印章。2014年8月19日,严某、徐某共同签订确认单一份,再次确认上述两笔借款时间、利息。本案中的担保人广州市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借款人徐某原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申请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王某为新法定代表人,徐某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关于广州市某公司盖章的时间,对盖章时间的认定决定该公司对徐某的个人借款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严某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对广州市某公司在借条上盖章的时间前后做出四次不同的陈述:
    第一次庭审中先称其在2015年向徐某催收借款,徐某因个人无法还款遂由某公司作担保,后又称某公司在借条上盖章时,徐某尚未将股份转让给王某;
    第二次庭审中称第一次开庭时说的盖章时间2015年是不正确的,某公司盖章时间与徐某出具借条的时间都在2013年;
    第三次开庭中称在徐某写借条后过了十几天,某公司在借条上盖章;
    第四次开庭中称某公司于2014年6月在借条上盖章,同时某公司的会计曾某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庭审中,严某申请了证人曾某出庭作证,拟证明某公司于2014年6月在借条上盖章,其作为见证人同时在借条上签名。两被告对此证言不予认可,主张应以严某在第一次开庭时陈述的2015年盖章时间为准。


    争议焦点:
    关于公司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盖章时间的确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某公司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盖章时并未署明盖章时间,严某对盖章时间应负有举证责任,而其本人在庭审中对于盖章时间的陈述前后不一,经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仅能反映两张借条上“广州市某公司”印文是在2013年9月之后盖印形成的,并不能据此确认具体的盖章时间,而证人曾某是凭借盖章时天气刚开始变热的情况推断盖章时间为2014年6月,其证言亦不精准,严某最后主张某公司于2014年6月在借条上盖章的证据不充分,应视为严某举证不足,由其承担不利后果,两被告主张应采信严某在第一次开庭时关于某公司于2015年时在借条上盖章的陈述,对两被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因某公司已于2014年8月办理股权和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某公司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启用新公章,新公章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王某保管,某公司在借条上所盖印章是徐某私自留存的某公司旧印章,且盖章行为没有得到时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同意,亦未得到王某的追认,故徐某在借条上加盖某公司旧印章的行为是徐某的个人行为,不能视为某公司同意为徐某向严某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据此,对严某要求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严某认为某公司应对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意见。由于某公司在借条上担保人处没有注明盖章时间,而严某对于盖章时间在原审期间作出过四次不同的陈述,原审法院采信严某在第一次开庭时陈述的盖章时间合理。严某在原审第一次开庭时陈述盖章时间在2015年,早于某公司股权和股东变更登记的时间,徐某用私自留存的某公司印章盖章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某公司同意为徐某向严某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审法院不支持严某关于某公司对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并无不当,对其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往往是有关案件事实的实际参与人,切身感知案件、最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但是,又因为当事人自身与案件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陈述就不可避免的带有片面性或倾向性,可能扩大某些对自己有利的事实,缩小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甚至有可能提供虚假的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一定要谨慎,充分准备,慎重思考后才作发言,不要随心所欲信口胡诌,因为当陈述出现前后矛盾,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而对方当事人又不予确认的情况下,法官将采信当事人自行陈述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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