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诉讼服务 -> 经典案例 ->正文

三年前,骑车撞伤老人逃避赔偿 三年后,不堪失信压力主动交款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07 15:38:37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年来,各大新闻媒体及网络平台不断曝光“老赖”名单,不少小伙伴惊讶地发现曾经的发小,还有那些平时看起来“不差钱”的“土豪”朋友们竟然纷纷变成“老赖”。“我的天呐,他怎么会变成老赖?”“他犯了什么事儿啊?”很多小伙伴不明真相。其实“老赖”是民间统称欠债不还的一类人。“老赖”经过法院执行,仍然不还钱,符合法律规定,即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小伙伴们在各大媒体看到的“老赖”名单,其实就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22岁的大学毕业生杜某在广州市花都区建设路由南向北骑行电动车途中,遇九旬老人王某横过马路,双方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杜某骑车离开现场。老人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10天后出院,诊断结果为左侧股骨颈骨折(头下型)等损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杜某承担全部责任。

    2016年1月,老人将杜某诉至本院,经本院送达传票,杜某一直未出现,也未出庭应诉。后经本院缺席审理,2016年10月,法官依法判决杜某应向王某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7000余元。判决生效后,杜某并未履行赔偿义务。

    2017年8月,因杜某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老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向杜某发送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及传票,杜某仍未支付赔偿。经本院调查,未发现杜某名下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杜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网上公开失信信息,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18年6月底,杜某主动前来法院执行局,称其在法院曝光平台上看到自己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不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压力,主动要求履行赔偿义务,并要求本院屏蔽其失信信息。当天,杜某向王某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款,本院依法屏蔽被执行人信息及失信信息。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于2013年7月19日正式发布。2017年1月16日修正发布。全文共13条。《若干规定》的序言部分明确了两个制定目的:一是为了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是为了促进诚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question1

    什么情况下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呢?

    法官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上述案件中,杜某因未履行赔偿义务且在执行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未前往法院报告财产和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时采取限制其消费的措施。

 

    question2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哪些法律后果?

    法官解答

    法律主要是通过信用惩戒督促失信被执行人履行相关义务。

1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执行标的。目前首先是由各级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民众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网站输入姓名即可查询。其次是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目前,很多法院创新公布方式,纷纷利用抖音软件、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等平台进行公布。上述案件中,杜某正是在媒体上看到自身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才来法院主动履行的。

2《若干规定》第八条还规定了失信被执行名单的定向通报制度,各级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进行通报,上述被通知机构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如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在评优晋职晋级方面予以限制。在实际生活中,部分组织单位在录用新员工或学校录用子女就读时会查询当事人或者家长的信息,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拒绝录用或者拒绝就读。

3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配套的措施是限制高消费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案件中杜某在事故发生时刚刚大学毕业,因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上存在不良记录,另外因被限制消费,无法乘坐高铁、飞机、办理贷款等,严重影响其求职之路,为了事业更好的发展,杜某主动来法院履行义务。

4法律规定,对于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另外,根据刑法第131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旦失信寸步难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果很严重希望大家可以严格守信切勿以身试法

网站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公示信息| 诉讼服务| 审判信息| 执行信息| 裁判文书| 互动交流

版权所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1402000243号 粤ICP备1801274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