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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意金”并非定金!法官教你认清“诚意” 背后隐藏的巨大风险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12 11:09:42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编者按

    近几年,各地房价纷纷上涨,房地产界也上演了一场“非诚勿扰”的选房活动,购房者在楼盘正式开盘前,需先交纳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的诚意金,才有机会参加摇号选房。万一交纳了诚意金却选不到心仪的房子,购房者该如何维权?诚意金与定金有什么区别?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走进今天的“花都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9日,罗先生填写了一份某旅游城客户问卷调查,并通过POS机向该旅游城投资公司支付了20000元诚意金,表明有意向购买旅游城的商品房。后罗先生认为合同里的附加条款不合理,要求旅游城投资公司退还20000元诚意金,但在办理退款过程中产生了种种不便和麻烦,故罗先生起诉要求该旅游城投资公司返还诚意金2万元。

    裁判结果

    经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诚意金的性质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某旅游城投资公司向罗先生一次性转账返还诚意金2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某旅游城投资公司负担。

    法官说法

    本案审理焦点:诚意金与定金的理解与条款适用。

    诚意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仅能表明一方或双方具有签订合同的意向,不具有担保效力;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诚意金并非定金,因此,在一方当事人缴纳诚意金后明确表示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只能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诚意金。诚意金不能适用定金法则,任何一方不能以对方不签订买卖合同为由要求没收诚意金或双倍返还诚意金。另外,国家明令禁止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以收取诚意金、意向金等形式收取预定款性质的费用。

    那么,消费者在购房时还需注意哪些细节呢?

    1、当事人通过缴纳诚意金、签订意向书等方式,仅表达房屋买卖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买卖合同,一方以对方不签订买卖合同为由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2、认购书、订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虽然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协议已经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且当事人依据协议负有支付房屋价款或者交付房屋义务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3、就预售商品房签订的认购书、订购书等预约合同,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影响预约合同的效力。

    4、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时已经知道将来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拒绝签约的一方以双方不能就该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为由抗辩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5、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签约义务,守约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强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不予支持。预约合同约定的定金等违约责任明显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守约方请求增加赔偿的,可予支持。

    法官提醒

    提前认购优惠、交纳诚意金、抽奖买房等大多都是房地产商的营销噱头,优惠背后隐藏着意想不到的风险,消费者在购房时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造成房、财皆空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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