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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满月不久,丈夫提出离婚!法院裁定驳回!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20 15:53:09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黄法官,法律不是规定了离婚自由吗,为什么现在不准我离婚?”

    “中国《婚姻法》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但并不是对离婚自由没有限制。准予离婚是有原则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自由是中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但是离婚诉权的行使并非绝对的自由。我国《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特定主体在特定时期的离婚诉权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夫妻一方行使离婚诉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那么,在离婚自由的制度下,离婚诉权又有哪些限制呢?请跟随小编一起走进今天的花都案例。

    基本案情

    廖某与杜某于2016年12月相识恋爱,2017年6月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17年12月生下小孩廖某某。2018年2月廖某起诉认为,夫妻双方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不够牢固,婚后杜某对家庭孩子不闻不问,双方经常因生活琐碎事情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杜某生下小孩后,抛下孩子不管。廖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杜某离婚。

    裁判结果

    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离婚之诉,原被告婚后于2017年12月30日生育小孩廖某某,被告分娩后至本案起诉时间尚不足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告不得提出离婚,故裁定驳回原告廖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这段时间,离婚诉权是受到法律明确限制的,男方如果在这段法定时间内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法院是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当然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并不是指夫妻双方在此期间内绝对不能解除婚姻关系。这个限制规定只是对男方行使离婚诉权的时间限制,推迟了男方的离婚诉权,并非永久性剥夺。这样的立法本意旨在对孕、产期女性及胎儿或婴儿实行特殊保护,妇女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其身心状况直接影响胎儿或婴儿的健康。如果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会给女方造成较大的精神刺激,不仅对女方是一种伤害,更是不利于胎儿或婴儿的成长。

    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期间的限制。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旨在保护包括妇女在内的弱势群体。所以在该期间,作为被保护方的女方认为离婚更有利而提起离婚的,自然不受受理限制。另外,《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在特殊情况下法院是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种特殊情况关键就在于看是否“确有必要”。而“确有必要”的情形在实践中体现为,在尽可能保护弱者的同时兼顾强者的利益。

    我国《婚姻法》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但并不是对离婚自由没有限制。法官在审判中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轻率离婚,其目的就是要求双方当事人能慎重对待离婚自由,夫妻间发生矛盾是难免的,双方都应该珍惜夫妻间的感情,对家庭、对社会负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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