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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牌指标給亲友上牌,当心摊上车祸赔巨款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06 17:27:07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汽车走进了千家万户,成为不少人出行的首选代步工具。然而,部分大城市出于交通疏堵的考虑,对汽车的本地上牌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导致出现许多地方“一牌难求”的局面。汽车的上牌指标成了“稀缺品”,有人为了图方便,使用亲友的指标给自己的车上牌。这样做会不会有风险?出了车祸需要担责吗?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走进今天的“花都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3日,无机动车驾驶证的阿平(化名)驾驶粤DXXXXX号小轿车搭载阿柱(化名)沿广州市花都区金狮大道行驶至团结路左转弯时遇李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双方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后阿平开车由南往北倒车再与骑自行车的张某碰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阿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粤DXXXXX号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该案中,阿梅(化名)、阿柱先是称车辆是阿梅借给阿柱使用的,之后阿梅、阿平、阿柱确认粤DXXXXX号小轿车由阿平、阿柱共同出资购买。阿柱和阿梅是兄妹关系,阿平是阿梅和阿柱的叔叔,因阿平、阿柱无机动车号牌的指标,故将肇事车辆登记在有机动车号牌指标的阿梅名下。

       张某把阿平、阿梅、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把阿柱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请求赔偿。

       裁判结果

       花都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张某垫付114266.36元,并有权在承担垫付责任后向事故责任方追偿,保险公司免除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由阿平向张某赔偿348312.25元,阿梅承担40%补充清偿责任,阿柱承担40%补充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阿梅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审理焦点一:被告阿平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但是,在本案中,由于肇事司机阿平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在承担垫付责任后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追偿。因此,对于受害人的损失,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

       关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问题。保险公司的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以黑体字的形式对无证驾驶免除赔偿责任条款作了与其他条款相区别的说明,无证驾驶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性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免除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的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生效,保险公司免除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本案审理焦点二:被告阿梅、第三人阿柱是否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故判断阿梅、阿柱是否承担责任,关键要看阿梅、阿柱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

       关于阿柱的责任。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由无驾驶资格的阿平进行驾驶,阿柱就在涉案车辆上面,不管阿柱是将车辆借给阿平,还是作为车辆的共同所有人,其对阿平无证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阿梅的责任。对于车辆是如何交给阿平进行驾驶的、车辆平时由谁支配管理、车辆由谁购买等,阿梅、阿平和阿柱的陈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如果是阿梅作为车主将车辆交给阿平使用,其当然应对阿平无证驾驶并发生事故承担责任,而即使是如阿梅所主张的其仅是借名给阿柱、阿平购买的,那么,其放任无驾驶资格的阿平用其名义买车并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其对该案事故的发生仍然具有过错。

       法官提示

       1、无证驾驶危害大,它属于违法行为,无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多少责任,都要依法接受处罚。

       2、无论出于什么目的,用自己的车牌指标给他人上牌背后隐藏着许多意想不到的风险,在决定给车子充当名义车主时,务必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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