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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庭审视频发朋友圈,两人被法院训诫!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25 17:29:53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花都法院在审理王某诉豆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旁听人员梁某未经法庭允许偷拍庭审视频并转发朋友圈,原告王某将庭审视频转发朋友圈,因违反庭审规则,花都法院对王某及梁某依法予以严肃训诫。


        4月17日,梁某应哥们王某邀请,陪同王某参加其起诉的合同纠纷案件庭审活动。在庭审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前,未经法庭允许,梁某拍摄了记录庭审情况的微信小视频1段及照片2张,视频中清晰显示了书记员及庭审参与人员情况。庭审结束后,梁某将相关视频通过微信转发给原告王某,出于回应朋友关心的目的,梁某、王某将视频发至朋友圈进行传播。后经举报查证属实后,法官对王某及梁某予以训诫,王某及梁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和问题的严重性,立即删除视频及朋友圈,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表示认错和悔改,并当场写下悔过书提交法院。


在法官的督促下,梁某删除了手机中的庭审视频

 

写悔过书

        根据有关规定,在法庭审判现场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是干扰司法秩序的行为,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是国家审判机关公平正义的象征,不允许任何人为因素干扰审判活动的正常运行!


规则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第十九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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