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正文

花都法院依法从快审结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21 17:47:26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省委政法委《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省高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花都法院快审快判,对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依法从快从严,惩治违法犯罪

      2020年2月21日上午,花都法院集中审理首批3件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欧阳某、郭某因犯诈骗罪,被告人袁某因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八千元至二千元不等罚金。

      该三起案件,花都检察院先后于2月18、19日向花都法院提起公诉,花都法院当日立案后,同步启动快审快判工作模式,适用速裁程序,采用远程视频庭审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诈骗案

      案例一:

      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欧阳某使用昵称为“一次性口罩批发”的微信号码添加被害人王某为好友后,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5660元。欧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欧阳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判决欧阳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例二:

      2020年1月底至2月初,被告人郭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供货紧张的情况,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以收取货款后拉黑对方账号的方式,先后骗得2名被害人共7443元。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家属代其向2名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郭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判决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疫情期间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袁某酒后驾驶小汽车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某村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检查,强行冲过防疫卡点。民警到达现场后,拒不配合酒精检测,并对民警吐口水,拍落酒精测试仪。经检测,袁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38.4mg/100ml,属于醉驾。被带至交警大队候问室接受调查期间,袁某辱骂民警,踢踹候问室门、墙,并用拳头击打候问室的透明隔板,在民警上前制止其行为时,袁某用脚踢开候问室门,导致民警手指受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袁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袁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措施,依法从重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判决袁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网站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公示信息| 诉讼服务| 审判信息| 执行信息| 裁判文书| 互动交流

版权所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1402000243号 粤ICP备1801274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