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为严厉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提高群众自觉抵制毒品意识,花都法院于6月23日上午开展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为配合疫情防控需要,花都法院运用远程庭审系统,与看守所进行视频对接,进行了远程宣判。本次共宣判4起毒品犯罪案件,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十万元至二千元不等财产刑。
毒品转卖赚差价,上下卖家全获刑
2019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珍以28000元的价格购得毒品约100克,交由被告人罗某佑前去交易涉案毒品。同日晚上,罗某佑与被告人颜某兰联系妥当后,商定将涉案毒品以40000元(其中,罗某佑分得34000元,颜某兰分得6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证人巢某柱。罗某佑、颜某兰与巢某柱在广州市花都区某公寓交易涉案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日,李某珍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本案涉案毒品净重93.60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花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兰、李某珍、罗某佑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3.60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珍、罗某佑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颜某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财产刑十万元;被告人李某珍、罗某佑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财产刑五万元。
贩毒吸毒难自拔,从严从重不姑息
被告人骆某乐于2019年5月19日、6月12日、7月17日向林某某贩卖毒品三次,同年7月22日,骆某乐向黄某某购得价值500元的毒品海洛因再次贩卖给林某某,骆某乐在向林某某交付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花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结合被告人骆某乐贩卖毒品四次,系累犯、毒品再犯,如实供述部分罪行以及曾因吸毒被多次强制隔离戒毒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骆某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财产刑二万元。
顺藤摸瓜严查,切断毒品销路
被告人周某明分别在2019年向被告人廖某科购买毒品冰毒5次共7包,每包重约1克。同年,周某明将1包毒品冰毒贩卖给被告人冯某富,在与冯某富第二次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后冯某富将1包毒品冰毒贩卖给购毒人员熊某。在购毒人员熊某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冯某富抓获,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又将被告人廖某科抓获。
花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科、周某明、冯某富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结合被告人廖某科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冯某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某明有立功表现、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坦白且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廖某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财产刑一万元;被告人周某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财产刑六千元;被告人冯某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财产刑五千元。
微信线上交易,毒品线下交付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詹某广通过微信联系以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仵某坚贩卖毒品1包。随后,仵某坚通过微信联系以4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1包转卖给购毒人员蒋某飞。交易完成后,仵某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起获毒品1包,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39克。同年6月20日,被告人詹某广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起获毒品3包,净重3.9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花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广、仵某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詹某广贩卖毒品4.31克,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仵某坚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詹某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财产刑五千元;被告人仵某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财产刑二千元。
花都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毒品犯罪。今年以来,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42件49人,没收财产13万元,判处罚金22.7万元。此次集中宣判,彰显了花都法院严厉打击及遏制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接下来,花都法院将继续保持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全面参与禁毒斗争综合治理工作,加大禁毒法治宣传力度,最大限度减少毒品对社会的危害,为社会和谐文明稳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官提醒
毒品是人类社会公害,毒品违法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要正确认识毒品危害,切勿对毒品抱有尝试心理,坚决远离毒品,珍爱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