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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断锁骨“碰瓷”、高速弹弓“碰瓷”,花都法院惩治“碰瓷”犯罪,绝不姑息!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4 19:04:32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年来,交通事故中的“碰瓷”行为屡见不鲜,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还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花都法院依法惩治“碰瓷”类相关犯罪活动,对“碰瓷”行为绝不姑息。

       自断锁骨“碰瓷”

       2020年3月25日至4月15日间,被告人陈某伙同同案人曹某、何某(均另案处理)共谋实施了三起“碰瓷”诈骗。为了逼真扮演交通事故伤者,诈骗团伙成员故意敲断了被告人陈某的左锁骨,以便更好实施诈骗。各被告人到各路段以驾驶三轮摩托车的人为作案目标,先由同案人何某在前故意缓慢驾车,迫使在其后方行驶的三轮车超车,当三轮车超车时,同案人曹某骑自行车搭载被告人陈某故意碰撞三轮车并倒地假装受伤,送医院检查后,利用被告人陈某锁骨已经骨折的事实,骗取得被害人钱财。同年4月30日,被告人陈某、宋某、朱某、杨某伙同同案人张某(另案处理)再次以上述手段实施“碰瓷”诈骗。

       经查,被告人陈某共实施4宗诈骗犯罪事实,诈骗数额共计58000元,其中诈骗既遂48000元、未遂10000元;被告人宋某、朱某、杨某共实施1宗诈骗犯罪事实,诈骗既遂18000元。
       裁判结果

       花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宋某、朱某、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四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被告人宋某、朱某系累犯;被告人陈某所实施的其中一宗诈骗未遂等情节,依法判决四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朱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各处罚金五千元。

       高速弹弓“碰瓷”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施某、郭某伙同他人,采取时分时合、结伙作案的方式,驾驶套牌的奔驰、宝马等小轿车在高速公路上物色作案目标,尾随并趁被害人车辆超车或变道行驶时,用弹弓向被害人车辆弹射小石头等物品制造碰撞声响,当被害人下车查看时,便使用砂纸制造刮碰痕迹,让被害人误以为发生交通事故,并要求被害人通过现金支付、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赔偿经济损失,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在被害人拒绝赔偿的情况下,便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和肢体威胁,勒索被害人的财物。

       经查,被告人陈某实施诈骗4次,数额共计13500元。被告人施某实施诈骗6次,数额共计21800元。被告人郭某实施诈骗3次,数额共计9200元,实施敲诈勒索19次,数额共计59600元。
       裁判结果

       花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某、施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结合被告人陈某是累犯、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赔偿四名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对被告人郭某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三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什么是“碰瓷”?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碰瓷”的主要类型:

       诈骗类。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

       敲诈勒索类。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其他与“碰瓷”相关的犯罪行为:

       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实施“碰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碰瓷”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容易让群众受蒙蔽或胁迫,进而遭受经济损失。“碰瓷”类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车主怕麻烦的心理,在制造事故后主动要求协商私了,以此骗取车主钱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遇到交通事故要冷静,提高识别“碰瓷”的能力,避免上当受骗。在日常生活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装行车记录仪,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并用手机拍下事故现场情况、位置等,方便民警取证和进行责任认定,以正常的法律程序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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