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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权利沉睡!申请强制执行也有时效限制!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31 15:17:36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编者按      

       当义务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那么申请强制执行是否有时效限制?带着这个问题,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花都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诉被告潘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花都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潘某、李某向何某偿还借款50万元。该判决于2015年12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何某于2018年11月23日向花都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冻结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潘某名下的房产。执行过程中,潘某、李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何某的执行申请超出了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执行情况

       经办法官审查执行异议申请后,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双方进行听证。听证会上,何某表示,在取得生效判决后,其多方查找被执行人,但潘某、李某下落不明。何某不了解申请执行时效的法律规定,故直至2018年底才申请执行。经办法官向申请人何某释明申请执行时效的法律规定,并指定期限要求其提交判决生效后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的证据。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庭后进行协商。后何某自行与潘某面对面调解,潘某出具承诺书,表示同意还款。最终,被执行人撤回异议申请,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约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先行支付欠款30万元,余下20万元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追索利息。

 
法官说法

       为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积极实现权利,我国法律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执行时效是诉讼时效的一种,指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我国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一般为两年。当期间届满时,债务人即获得时效抗辩权。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提出时效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主动对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或适用。在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作为诉讼时效的一种,执行时效同样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如果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被执行人提出过履行请求,或者在该期间内被执行人同意向其履行义务,则可以达成时效中断的效果。


       本案中,被执行人本着诚实信用的态度,同意履行债务,双方最终达成“皆大欢喜”的和解结果。假如被执行人坚持时效抗辩,申请人又未能提出有力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提出过履行请求,则最终可能造成申请人的债权失去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法官提醒大家,行使权利需及时,请勿让权利沉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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