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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健身房、减肥药...这些案例要知道!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15 16:21:54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3·15 | 健身房、减肥药...这些案例要知道!

 

随着对健美身材的向往与追求

消费者对瘦身健体的产品与服务投入也更多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时刻警惕

虚假经营、黑心买卖等乱象

一起来看看相关案例

为强身健体之路“排雷”

 

 

健身房篇:办了没泳池的游泳健身卡

 

2019年8月,某健身房对外宣称加入会员可享受健身游泳等。经推销,杨某等人各支付了1988元办理了金卡,健身房为此出具会籍确认书,明确金卡项目包括游泳。

实际上,该健身房还未设置游泳项目,所谓的泳池还需另行向他人承租场地,两年后才可能开放,杨某等人也因此未在该健身房进行实际消费。

2020年1月,经广州市花都区消费者委员会调解,杨某等人与该健身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健身房一个月内全额退款。

2021年,因该健身房未提供游泳服务,也未履行退款义务,杨某等人遂诉至法院,要求健身房退款。

裁判结果

花都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健身房向杨某等人退回服务费1988元。

裁判理由

首先,某健身房在与消费者签订协议时,没有如实告知其所提供的服务并无游泳项目,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合同约定。其次,杨某等人因健身房所提供的服务并未按合同约定而未进行实际消费,有权要求经营者退款。再次,杨某等人已与某健身房达成调解协议,但某健身房至今也未按协议约定退款。现杨某等人提起诉讼主张退款,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法官提醒

(一)谨慎选择商家。

办卡之前要慎重考虑,勿轻信销售话术,做好前期实地考察及网上资质查询工作,选择营业执照等证照齐全、经营状况稳定的商家。

(二)理性充值消费。

对于商家过低的报价,消费者更要提高警惕,不要一次性充值大额度,也不要选择会员期限很长的消费模式,应采取小额多频次充值,以免商家停业携款潜逃而导致较大损失。

(三)务必签订合同。

消费者应在服务合同中明确健身房开业和营业的时间、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等内容,并约定商家的违约责任。妥善保管所签订的合同及商家开具的付款凭证等,发生消费纠纷时,可根据相关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减肥药篇:防伪包装下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2019年,被告人毕某购买来源不明的胶囊一批,并购买标有某进口减肥药品牌字样的防伪标签、包装袋,将胶囊放入包装袋后用封口机封口,再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出售。

2020年11月,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毕某的住处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并扣押“金装减肥胶囊”1934粒、“红装减肥胶囊”272粒、“黑色减肥胶囊”382粒、封口机2台、某减肥药品牌包装袋 47600个、某减肥药品牌防伪标识3500个。

经检验,“金装减肥胶囊” “红装减肥胶囊”“黑色减肥胶囊”中分别含有“西布曲明” 4.61×107ug/kg、4.42×107ug/kg、1.7×104mg/kg。

2021年1月,被告人毕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早在2010年10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发布相关通知,称西布曲明会对心脑血管、中枢神经等产生不可逆的伤害,严重时可能导致中风,甚至死亡,并禁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裁判结果

花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毕某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结合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被告人毕某购买的来历不明的“减肥胶囊”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成分,消费者一旦食用,将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法院依法惩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官提醒

(一)查明商品进口渠道。进口的食品、药品必须经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证和许可才能在国内销售,消费者在购买进口产品时,如果无法查明产品的进口渠道,则说明该商品是未经批准在国内销售的,应当将线索举报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

(二)选择正规渠道购买。购买食品、药品时,应该尽量选择在实体店或官方网站购买,并索要正规发票。如果通过电商平台从第三方卖家购买,则要增强鉴别能力,不要被商家的虚假宣传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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