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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刷单之名,行敛财之实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15 00:00:00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网络世界纷纷扰扰

警惕“刷单”确有必要

以刷单为名非法募集资金

造成被害人损失大量财产

 

基本案情

20153月开始,黄某陆续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了十多家家具网店。在经营过程中,黄某雇请曾某、潘某(另案处理),借名提高店铺信誉度,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招募“刷手”“刷单”。

“刷手”下单支付货款,黄某不发货,在订单成交后的第7天,“刷手”确认收货,黄某全额退还货款并支付0.8%的佣金。后因资金使用成本过高,黄某无力返本付佣,遂将还款时间延长至第13天,返利提高至1.5%,继续诱骗“刷手”“刷单”。后因资金链断裂,黄某等人于20197月初逃匿。

经统计,黄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一百余名被害人5138628.78元。

20212月,公安机关将黄某抓获。

黄某辩称,其有稳定的利润来源支付佣金,刷单的资金大部分用于返还之前刷单的本金和佣金,小部分用于生产经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裁判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黄某退赔违法所得给各被害人。

黄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此类案件一般涉案被害人数多、金额大、影响广。司法实践中,对非法集资类案件能否准确定性,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黄某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招募“刷手”,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并给付回报,以“刷单”行为掩盖非法吸收资金的实质,其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的行为特征。虽然黄某有生产经营,但其筹集的资金大部分未用于其中,且盈利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其后期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债务会越积越多,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集资款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黄某谎称为提高店铺信誉度刷单,实为集资,隐瞒募集资金的目的,且隐瞒实际经营状况及无力偿还高额佣金的事实,使被害人错误相信并支付刷单的资金,黄某实施了诈骗行为。因此,黄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目前,刷单诈骗逐步升级,除了传统的购物刷单,已衍生出点赞、关注、刷视频等,但本质还是利用报酬作为诱饵,引诱受害人落入陷阱,骗取钱财。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是陷阱。大家务必提高防范意识,对涉及提前缴纳费用、轻松日赚上百的信息“不听、不信、不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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