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新闻中心 -> 司法宣传 ->正文

法院判决后,一业主终于可以搬回家睡个安稳觉了!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16 00:00:00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噪声污染虽是一种“看不见的污染”

却会引发各种健康问题

堪称“隐形杀手”

一业主苦于住所处的噪声污染

将小区开发商与物业一同告上法庭

结果如何呢?

 

基本案情

万某是广州市某小区二楼某房的业主。从2015年开始,其房屋楼下架空层的水泵噪声开始越来越明显,严重影响万某一家的生活。经万某不断反映,案涉小区的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将水泵设备从架空层搬至地下,但水泵噪声问题仍然存在,在晚上睡眠时段尤为明显,万某及其家人也因此产生睡眠障碍,饱受困扰。

2017年,为有一个正常的、安静的居住环境,万某一家在郊区承租了一间约50平方米的房屋。之后,万某多次投诉小区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并向街道办、居委会等部门反映情况,但小区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一直推搪,迟迟不予解决。

因此,万某诉至法院,要求小区开发商及物业公司立即对案涉小区的水泵房进行整改,并赔偿因噪声污染所产生的租房损失2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小区开发商对案涉水泵房进行整改,使案涉房屋内的噪声值降至《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噪声排放限值,并赔偿万某租房损失2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公司不服,认为其无需承担连带责任,遂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1水泵房运行产生的噪声排放数值应当适用何种标准进行评价?

鉴于本案系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适用于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目前国家尚无对居民楼内水泵产生噪声进行评价的明确标准,因居民的住宅是以生活起居为目的的居住场所,对环境的要求尤其是夜间休息时的要求应严于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标准。此外,无论噪声是来自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还是居民楼以外,当其噪声达到一定程度时,均会对居民的生活产生一定影响。因此,从依法切实保护公民健康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按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作为案涉房屋内噪声评价标准在法律许可范围内。

 

2小区开发商是否应赔偿租房损失费及精神抚慰金?

首先,根据广东某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可知,虽然小区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于诉讼中对水泵房进行整改,但案涉房屋的夜间噪声值超过限值,且该超标是由结构传播水泵噪声的影响所致,因此可以认定水泵房已对万某的房屋造成了噪声污染。

其次,案涉水泵产生的噪声污染与开发商未能合理设置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及未能采取合理隔音降噪措施有因果关系,故开发商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再次,鉴定报告已确认因水泵房产生的噪声为持续恒定存在的稳态噪声,这对万某一家的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均产生负面影响,其因噪声问题外出租房,并由此产生房租等损失属于合理损失;同时,长期噪声超标环境是对万某环境权益的损害,其亦提交了家人前往就医的相应病历,故万某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未超出合理范围。

综上,小区开发商应当向万某赔偿租房损失费及精神抚慰金。

 

3小区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机构,负有对案涉水泵房进行维护和管理的义务。物业公司明知道水泵房处于业主房屋下方在运行期间会对业主造成噪声污染,且污染处于持续状态,但其未采取合理措施消除该污染源,是案涉污染事故的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分别或者同时起诉污染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小区物业公司应对小区开发商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不同于空气污染、水域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城市环境污染,噪声污染影响虽然不持久也不被积累,但其却会直接影响人的身体机能、心理健康和正常的工作与生活。

20226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治理噪声污染有了更强法律武器。修订后的新噪声法增加规定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新噪声法将“保障公众健康”置于立法理念的首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根据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群众在受到噪声污染时,可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负有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针对噪声污染纠纷案件,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审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六十八条    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网站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公示信息| 诉讼服务| 审判信息| 执行信息| 裁判文书| 互动交流

版权所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1402000243号 粤ICP备1801274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