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提高执行案件质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省法院和市中院关于开展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办案机制是指综合执行案件财产查找、争议解决、变现处置、公告送达等环节的难易程度对案件进行科学筛选分类,将其中简单易执、易结的案件集中交由专门执行团队负责快速办理,其他普通案件则由普通执行人员精细化办理。
第二条 执行案件实行繁简分流要以严格依法和高效便民为基本原则,通过对案件的科学筛选和执行人员的合理配置,实现全部案件快速反应、简易案件快执快结、普通案件精细办理。
第三条 简易快执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一)通过财产查找后发现有银行存款、股票、支付宝账户等可足额清偿债权的案件;
(二)通过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愿意主动履行或双方有和解可能的案件;
(三)可以简单处理的刑事罚金、责令退赔、追索诉讼费、信用卡及非诉行政等执行案件;
(四)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但暂时不能处理的案件;
(五)其他简单易执、易结案件。
第四条 成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小组,组建快速执行团队,快速执行团队以“1+N”团队式模式运行,明确职责分工,优化资源配置。
第五条 建立简易快执案件集约办案模式,科学合理设置快执团队内部的业务分工,实行事务性、程序性工作集中处理,实现执行案件繁简分流与分段集约的有机结合。
第六条 繁简分流工作小组下设若干个快速执行团队,每个快速执行团队按照“1+N”的团队模式配备人员,即由一名执行员和若干名书记员组成,负责立案后集中实施财产查控措施及简易案件的办理。对疑难复杂,无法快速结案的案件及时筛查分类流转。
第七条 设立执行立案专窗,在执行局设立专门执行立案窗口,负责执行案件的咨询、立案、分案、移案“一体化”,实现立案登记后当场办理执行案件移交手续。
第八条 创设立案“首问接待”工作机制,由专人驻点立案窗口,在执行立案后,即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首问”接待,了解被执行人下落、联系方式、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制作“首问笔录”并附案流转。
第九条 组建快速执行团队,集中完成财产查询工作,根据财产查询结果,快速分类。对于简易案件,由快速执行团队继续办理,对于普通案件或者执行中发现难以迅速结案的案件,及时流转,随机分配至其他执行法官继续办理。对于流转案件,要确保财产查控信息、案件执行情况及办案人员信息及时反馈至当事人,实现全部案件快速反应。
第十条 设立专门快速反应工作小组,负责快执案件的调查、送达、外出执行、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等有关执行事项。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快执办案的时限要求,合理设置立案,财产查控、二次分案、公告送达等环节的时间节点。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