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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文机关: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粤工商协调字〔2016〕438号
发布日期:2016-10-09
实施日期:2016-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粤工商协调字〔2016〕438号)
正文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已经省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局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协调处反映。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0月9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落实《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工作方案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于2016年7月28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并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下称《条例》),深入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强化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结合国家工商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工商部门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的决策部署,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深入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作用,着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广东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总目标、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作出更大贡献。
二、 厘清监管职责
1. 厘清部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落实监管责任。按照《条例》第八条关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划分的有关规定,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监管原则,明确工商部门与行政许可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对涉及多个部门且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的,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做好职责划分工作,政府指定工商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避免出现推诿扯皮和监管不到位。(企管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2. 厘清工商部门与行政许可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职责划分。严格执行《条例》第九条关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职责划分的规定,明确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查处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个私处牵头,企管处配合)
3. 推动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重心下移。落实属地监管原则,工商部门不同层级对同一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均有监管职权的,原则上由最低一级工商部门负责实施监管。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市场监管工作,承担必须由省级工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管事项,对省局直接登记管理的市场主体实施监管。市、县工商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工商所(分局)开展市场监管工作,承担必须由本级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管事项,能够下放由基层工商所(分局)监管的监管事项一律下放。基层工商所(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部门委托或者下放的监管事项。(政策法规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4. 相对集中执法职能。改革工商部门行政执法体制,整合所属机构的执法职能,交由一个机构履行,相对集中行使执法权。继续深入推进“一个窗口许可,一支队伍办案”的相对集中执法权改革,工商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归口办理,工商行政执法事项相对集中由经检执法队伍办理。(注册处、经检局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三、 加强准入监管
5.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我省市场准入相关负面清单的贯彻落实工作,工商登记机关没有法定依据不得设定或者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已取消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恢复。(注册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6. 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协调省直各单位和中直驻粤各单位调整相关审批程序及申请规范,协同做好相关行政审批与工商登记的衔接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指导全省工商系统执行《广东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注册处牵头,企管处配合)
7. 指导全省工商系统贯彻落实《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化的规范要求编写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明确办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期限、办理流程、审批标准等内容,并全部在网上办事大厅公示。省工商局涉及登记业务的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全部录入省网上办事大厅平台目录管理系统,并在省工商局政务外网进行更新,为群众办事和业务人员提供标准化操作规范。(注册处)
8. 强化工商部门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全省工商登记注册方面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不得违法增减条件和程序。工商部门实施备案等非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得设置前置性限制条件,不得以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要求行政相对人。(注册处)
9. 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优化行政许可流程,改进工商登记流程,压减办照时限,全省办照时限缩短至5个工作日内。其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其登记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大力推进网上登记注册,提升“网办率”和网上“办结率”。鼓励有条件的工商登记部门进一步缩短办照时间,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延时服务等便民方式,解决登记注册业务量剧增带来的新问题,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注册处)
10. 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改革。积极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建设,指导试点地区加快推行“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总结提升试点工作经验,修改完善全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建设方案及业务需求。(注册处)
11. 积极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工作。及时清理和废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充分发挥基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性,广泛收集线索,依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查处或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经检局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12. 配合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的措施。对政府作出关闭决定的市场主体,配合政府及其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吊销相关证照。对许可审批部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许可失效的市场主体,依法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办理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企管处牵头,注册处、个私处配合)
四、 强化后续监管
(一)完善日常监管制度。
13. 加强市场监管标准化建设。省局各业务处室要加强对本业务口监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制定履行监管职责的具体标准和规范,明确监管事项、依据、程序等。经检局、直属局要制定本单位履行监管职责的具体标准和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各业务处室、经检局、直属局)
14. 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加快广东工商大数据中心建设,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运用。建立科学合理的大数据分析研判系统,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分析研判在登记注册、企业监管、网络交易、商标广告、经检办案、重要商品和生产资料监管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提高监管效能。(信息中心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15. 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市场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监管系统、移动执法、电子取证等手段,实现监管执法全程信息化。开发移动执法办公综合应用系统,强化案件业务信息系统,规范案件办理流程,实现执法全程监督。完善省局商品质量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健全省局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农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和拍卖活动网上备案公示系统,加强对网络交易行为、商品交易市场、农资市场和拍卖活动的监管。运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注册和广告数据信息,及时掌握商标注册相关情况和广告监测信息,加强对商标使用行为和违法广告的监管。(经检局牵头,企管处、市场处、网管处、商标处、广告处、消保处、信息中心配合)
16. 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工作。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加快省级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做好市场准入监管信息信息系统、市场行为监管信息系统、消费维权及经济违法投诉信息系统的业务需求。加快推进“全国一张网”建设,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与省级公共信息平台的有机融合,实现监管信息横向和纵向的互联互通,达到“一网归集,双向服务”的目标。规范企业信息的归集和交换,工商部门要在监管信息产生或更新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监管信息归集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对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信息中心、企管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17.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工商企监字〔2016〕185号),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均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不得随意对市场主体检查。严格执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粤工商〔2016〕6号),指导全省工商系统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明确随机抽查的检查要求,制定检查文书格式,规范检查方式、检查要点、检查程序。制定工商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全面实行工商各业务部门的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提高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都采取“双随机”方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和抽查检查结果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管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18. 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商品的专项检查。围绕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互联网交易、汽车销售维修、家具、家电、建材、农资等热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傍名牌”、虚假宣传及违法广告、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商标侵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开展重点领域查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专项行动。认真履行《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赋予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以珠三角和东西两翼为重点地区,以电子产品、成品油等进口商品为重点种类,以重大节假日为重点时段,查处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行为。开展重点领域反限制竞争和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以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公共交通等公用行业为重点,查处限制竞争、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检局牵头,市场处、网管处、商标处、广告处、消保处配合)
19. 加强对重要商品的抽样检验检测。构建以“退市不合格商品”为核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机制,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加强对流通领域肥料商品质量的抽样检验,依法查处农资商品违法经营行为。(消保处、市场处按职责分别负责)
20. 加强对违法行为举报线索的核查。加强对国家工商总局交办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线索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大对传销活动的监控和打击,健全“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直销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公安、工商协同查处机制,发现传销线索并及时查处。加强对检验检测结果的运用,对流通领域重要商品和生产资料抽样检验检测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线索,及时进行核查。(经检局、市场处、消保处按职责分别负责)
21.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岗位执法责任制,明确各级工商部门、内设机构和工作岗位的执法职责和权限。健全行政执法综合评议考核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任用和奖惩的依据。完善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和行政诉讼案件发现的执法不规范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通报。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试行)》等执法责任规章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开展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未经执法培训并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公务员,不得核发行政执法证,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严格执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适时对省局业务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数据进行修改。各级工商部门法制机构在行政处罚案件核审中要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查力度,对不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加强执法台账、执法文书管理,建立健全登记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政策法规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22. 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方式。落实《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对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以行政处罚的,采取提醒、约谈、告诫等方式实施监管。(政策法规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23. 落实网络经营主体实名制。鼓励自然人网店登记注册,落实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政策措施,放宽自然人网店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加强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建立自然人网店数据库,通过线上巡查和线下检查的方式,进一步核实自然人网店经营者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逐步完善自然人网店数据库。督促网络交易平台落实对入驻网店经营者的实名审查责任,对网店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有效身份证明、支付方式、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建立登记档案和定期核实更新,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或实名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在网络交易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备案地通管部门暂时屏蔽或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对违反网络交易实名制的行为,依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对违反亮照亮标经营的行为,依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五十一条进行处罚。组织全省工商部门网监机构对落实“网站自行亮照”“平台为网店亮照”“平台为网店亮标”情况进行专门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查处。开展非法主体网站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伪造企业名称、冒用其他企业名称等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网管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24. 加强网络交易信用建设。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和网店经营者落实承诺制,要求网店经营者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明确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亮照亮标和实名身份经营等方面的权利和责任,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和网店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鼓励网络交易平台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地采集和记录经营者信用情况,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落实网络经营者信用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及时公示违法处罚信息,逐步建立网络经营者信用档案。发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等激励机制作用,促进网络经营者守信经营。(网管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二)健全协同监管机制。
25. 建立层级之间的执法联动机制。厘清工商部门不同层级监管执法职责,省工商局主要依法监督和指导各市工商局开展市场监管工作,指挥重大执法活动,查处或协调查处跨省、市的重大案件,及时移送属于下级部门监管的案件或违法行为线索。市、县(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接受上级监督指导,完成上级部门部署的重大执法任务,查处或者协助查处涉及本地区的重大案件,对上级部门移送的案件或违法行为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处理结果。(经检局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26. 加强与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加强与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执法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区域协作机制作用,加强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打击走私贩私、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商品质量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商品交易、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广告监管等领域的横向联合执法,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执法联动机制。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先与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同级政府协调处理。(经检局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27. 加强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协助调查和证据互认等工作。各级工商部门对违法行为线索应当依法进行核查,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移送线索管辖有争议的,工商部门与发生争议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监管部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应当制作书面协助文书,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建立健全工商部门与其他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证据互认工作机制,对其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得的检验检测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工商部门可以调用。在联合执法中共同依法取得的证据,工商部门可以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经检局、政策法规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28. 建立健全工商部门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暂行规定》(粤工商法字〔2014〕39号)和《广东省工商局、公安厅、检察院转发工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工商〔2013〕7号)。法规部门在案件核审中严格把关,加强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核审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办案部门严格依法依规办案,做好移送案件和罚没财物的处理工作,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通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防止以罚代刑和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政策法规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三)强化信用监管机制。
29.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交换共享机制,及时、完整、准确、规范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分类建立各类市场主体信用档案。进一步推动建立与相关市场监管职能部门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规范企业信息的归集和交换,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升级改造我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对内实现与登记、案件等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对外争取链接信用广东网及金融、税务、出入境管理和财政等部门的征信系统,以及与广交会等大型商品展销会网站链接,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企管处、信息中心牵头,注册处、市建协调处、市场处、网管处、商标处、广告处、消保处、经检局配合)
30. 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引导市场主体自愿作出信用承诺,将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纳入其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市场主体在经营场所公开信用承诺,提升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的责任意识。(企管处牵头,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别负责)
31. 完善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及时、统一在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公示企业信用信息,确保市场主体涉及注册、备案、抽查、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案件等信息能及时公示。进一步完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对未依法履行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公示信息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以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众提供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免费便利查询,向市场提示交易风险,为征信部门信用评级提供参考,为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提供重要依据。指导市场主体及时公示即时信息,强化对出资、行政许可和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公示,提高企业年报的公示率和年报信息的准确性。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切实发挥“守重”企业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提升“守重”活动社会影响力。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案件的公示,将生产经营者的商标违法使用及侵权行为及时公示,将案件信息公示情况纳入“双打”考核,确保违法侵权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促进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企管处牵头,注册处、市场处、网管处、商标处、广告处配合)
32. 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的标准、程序和相应的监管措施,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主体失信情况,依法采取重点监管、约束、限制措施。严格执行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措施,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限制其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业务,促进企业增强诚信守法意识。升级完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打造集市场主体信息、市场监管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为一体的市场综合信用监管平台;采集记录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信用信息,依据信用等级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对场内经营户实施精细化和差异化监管。加强对已公示“诚信示范市场”的监管,对以虚假信息参与申报或在公示期间有失信行为,以及社会公众举报有失信行为的,及时核查处理。根据直销行业的发展特点,结合企业销售额、直销员数量、投诉举报和案件查处情况、消费纠纷及维权情况等指标制定直销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对直销企业采用分级分类监管。(企管处牵头,市场处、商标处、广告处、经检局配合)
33. 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积极探索推进跨部门企业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明确在审核办理市场主体准入、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员任职、资质资格审核、优惠扶持政策、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失信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促进“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落到实处。发挥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建立与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的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在提供“绿色通道”、申报专项资金、招投标、减免费用、融资贷款等方面增加针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优惠扶持措施。(企管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34. 建立信用信息纠错机制。发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及时更正或者补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并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要求予以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提请归集信息的有关部门及时核查和处理,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经核查发现信用信息确实存在错误的,在公示影响范围内做出更正和补充。(企管处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四)建立风险监管制度。
35. 加强对流通领域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等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防控工作,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妥善处置风险和降低风险隐患。加强对全省流通领域重要商品及市生产资料风险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开展流通领域风险防控工作,建立健全工商部门内部风险防控联动机制,制订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对流通领域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风险防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预警,提出风险防控处置措施意见,形成风险防控分析报告,实现风险的早发现、早预警、早防范、早处置。(市建协调处牵头,企管处、网管处、消保处、市场处配合)
36. 建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体系,完善全省统一的抽检不合格商品数据库、商品质量信息化管理系统,强化对重点商品定点监管对象的监管。借助第三方机构的技术力量,开展重点商品质量评价及安全风险评估测评工作,分析研判我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及安全风险状况,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主动性,对合格率低、存在系统性安全风险的商品或地区,采取预警、公开曝光、专项整治、行政指导等应对措施,确保消费安全。进一步加强缺陷商品认定及监管,建立商品质量安全标准目录,公布缺陷商品信息,责令相关经营者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销毁等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商品质量的主体责任。配合安全生产、消防、质监等部门开展生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对涉及工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消保处牵头,企管处、网管处、市场处配合)
37. 建立重点领域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商标侵权行为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与海关、公安和法院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分析商标侵权行为的动态和趋势,确定商标监管的重点领域行业。建立违法广告动态预警和防控联动机制,根据全国广告统一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发布违法广告情况严重的媒介及商品(服务)类别,向工商系统和广告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布预警报告。推动将传销行为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建立的风险监管制度内容和风险预警与协调处置机制。联合公安机关共享涉传数据,根据辖区传销投诉举报、传销案件和涉传社会事件的数量、频率、类型、严重性等指标建立传销风险监测制度和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并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风险警示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商标处、广告处、经检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 强化社会监督
38. 严格执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案件举报奖励制度。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粤财综〔2006〕2号),梳理可以实施举报奖励的经济违法行为,并将案件举报奖励范围向社会公开。进一步规范工商部门执行案件举报奖励的原则、标准和程序。规范举报接待工作,严禁向举报对象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为举报人保密。(经检局、装财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39. 加强对各市12345投诉举报平台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健全完善12345平台管理制度,制定全省统一的平台管理规范和考核标准,不断优化和提升平台功能,提高反映平台各项功能的“六个率”(即时接通率、即时解答率、转办准确率、按时办结率、回复率、逾期追责率)。加强对全省12345投诉举报数据的汇总、分析、研判和应用,提高省12345投诉举报数据分析研判中心的数据展示、数据分析研判能力,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形成分析研判报告,为政府及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严格执行《广东省12345投诉举报数据标准》,强化省、市之间数据对接,提高全省12345投诉举报数据质量。(市建协调处牵头,消保处、信息中心配合)。
40. 加强对行业组织的引导,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加强与相关行业组织的协作配合,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在具备监督和调解能力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综合型的消费维权服务站等。引导行业组织建立和制定行业守法经营和行业自律公约等制度,在规范行业行为、倡导诚信经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引导行业组织规范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个私处、市场处、网管处、商标处、广告处、消保处按职责分别负责)
41. 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做好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舆情监测工作,与新闻媒体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及时掌握新闻媒体反映的市场监管问题,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处理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工作流程,认真调查核实和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积极向新闻媒体提供全省工商系统的工作成果,提供给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树立工商部门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对社会关注的市场监管问题和重大举措,工商部门应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的普法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行业组织等多种渠道,向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宣传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提高经营者守法意识和消费者维权意识。(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六、 工作要求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方案,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牵头处室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积极组织协调相关配合处室按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根据本业务线条工作实际,积极指导市县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创新监管方式,不断提升监管效能。相关配合处室要主动配合牵头单位,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完成本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后勤保障。财务资产等部门要做好保障工作,确保贯彻落实《条例》所需的工作经费、宣传经费、执法装备得到落实;信息中心要加强与各业务处室的协调配合,加快各项业务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
(四)强化督查督办。省局各处室要加强对全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的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贯彻落实《条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省局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协调处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条例》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加强督查督办,督促省局机关各处室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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