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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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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衔接机制,充分发挥非诉讼调解组织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重要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建立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旨在发挥人民法院引导与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非诉讼调解组织积极参与调解工作,做好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有效衔接。

第二条  对于属于本院主管范围的民事纠纷在非诉讼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本院依法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可出具民事调解书或裁定书。

第三条  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应遵循合法、自愿、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签订地、调解协议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非诉讼调解组织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司法确认申请书;

  (2)非诉讼调解组织主持调处达成的调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

6)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非诉讼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2)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司法确认;

  (3)属于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4)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确认的;

  (5)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

  (6)非诉讼调解组织不合法的;

  (7)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形。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七条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查时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调解协议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1)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4)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6)标的物不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的;

  (7)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确认和执行的;

  (8)非诉讼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存在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行为的;

  (9)存在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司法确认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司法确认案件应及时进行审查,如非诉讼调解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情形的,应当及时制作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

  民事裁定书应如实记载非诉讼调解协议的内容。如非诉讼调解协议部分条款书写不规范、不具体,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在不改变非诉讼调解协议内容原意的情况下进行规范化处理。规范处理后的协议内容在交当事人签字认可后,人民法院可据此协议制作民事裁定书。

  第十一条  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并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故缺席的,按照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听证的,要制作相关笔录,并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自案件受理之日起7日内审结。

  第十四条  非诉讼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民事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十五条  如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则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可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本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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