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判决)
(2024)粤0114民初9466号
商思敏:
原告高泽东诉被告商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思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泽东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违约金(以18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2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商思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泽东支付律师费3000元。
案件受理费5545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商思敏负担。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联系人:周海涛、石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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