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14执异237号
广州同乐广告有限公司、吴炳志:
本院受理(2022)粤0114执异237号异议人佛山市驰铭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同乐广告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追加被执行人广州同乐广告有限公司的股东吴炳志为(2021)粤0114执637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吴炳志对该案中广州同乐广告有限公司对佛山市驰铭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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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402000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