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411号
广州市凹凸文具科技有限公司、李志能、何锦雯: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411号申请执行人黄浩宇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凹凸文具科技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李志能、何锦雯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李志能为(2024)粤0114执48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9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责任。二、追加何锦雯为(2024)粤0114执48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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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联系人:赖秋芳、汤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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