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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执异389号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花都区知识产权局)与广州市家美医药有限公司杨屋分店、曾献安行政非诉执行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21 09:42:17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0114执异389

 

广州市家美医药有限公司杨屋分店、曾献安: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38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花都区知识产权局)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家美医药有限公司杨屋分店及被申请人曾献安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花都区知识产权局)撤回异议申请。案件公告费200元,由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花都区知识产权局)负担。

特此公告。

zdqz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张仲娟法官、常远书记员

联系电话:020-66831505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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