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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执异535号申请执行人覃凡与被执行人广州睿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龙迪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22 17:36:10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执异535

广州睿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龙迪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535申请执行人覃凡与被执行人广州睿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龙迪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覃凡的追加申请。

本案公告费200元,由申请人覃凡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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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胡运如赵维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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