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14903号
莫芝梅:
原告罗翠娟与被告莫芝梅、张伟明、朱美连,第三人曾昭猷、林伟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149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翠娟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公告费200元,由原告罗翠娟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刘丹红、李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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