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637号
广州君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东谷网络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杰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文辉、黄华: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637号申请执行人邹冠辉与被执行人广州君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广州东谷网络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杰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文辉、黄华劳动争议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广州东谷网络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2024)粤0114执3303号案的被执行人,由被申请人广州东谷网络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出资数额85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追加被申请人广东杰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2024)粤0114执3303号案的被执行人,由被申请人广东杰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出资数额150万元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追加被申请人黄华为(2024)粤0114执3303号案的被执行人,对广州东谷网络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未按期缴纳的出资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四、追加被申请人文辉为(2024)粤0114执3303号案的被执行人,对广州东谷网络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未按期缴纳的出资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五、被申请人广州东谷网络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杰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文辉、黄华实际承担责任的范围总额以1000万元为限;
六、驳回申请人邹冠辉的其他异议请求。
本案公告费用200元,由被执行人广州君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广州东谷网络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杰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黄华、文辉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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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胡运如、赵维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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