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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14842号张长伟与广州震业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1-13 19:03:56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4民初14842

 

广州震业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长伟与广州震业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一、被告广州震业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长伟支付劳务报酬10403元。二、驳回原告张长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张长伟负担44元,被告广州震业家具有限公司负担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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