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公示信息 -> 送达公告 ->正文

(2024)粤0114民初15035号原告万春学万春学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诺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1-15 09:16:28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民初15035

 

广州市诺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万春学万春学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诺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4民初15035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被告广州市诺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162395.19元及逾期利息(以162395.19元基数,自20237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给原告;2、判决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先行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天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35930分在花都区人民法院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网站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公示信息| 诉讼服务| 审判信息| 执行信息| 裁判文书| 互动交流

版权所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1402000243号 粤ICP备1801274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