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711号
广州君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东谷网络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杰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君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黄华、文辉: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711号申请执行人杜耀林与被执行人广州君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广州东谷网络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杰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君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黄华、文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广州东谷网络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2024)粤0114执5170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850万元范围内对广州君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二、追加广东杰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2024)粤0114执5170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50万元范围内对广州君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三、驳回申请人杜耀林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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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