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713号
广州市花都区粮油食品总公司、花都市粮油贸易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粮油贸易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713号异议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骏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李永福及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粮油食品总公司、花都市粮油贸易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粮油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一、变更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骏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2018)粤0114执恢20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二、变更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骏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2018)粤0114执恢209号案的申请执行人。三、变更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骏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2018)粤0114执恢210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四、变更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骏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2018)粤0114执恢21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