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判决)
(2025)粤0114民初15876号
高志富:
原告钟思祺诉被告高志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第一千零三条、第一千零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志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钟思祺2100元;
二、驳回原告钟思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钟思祺已预缴),由被告高志富负担。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周海涛、石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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