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公示信息 -> 送达公告 ->正文

(2025)粤0114民初15876号钟思祺诉被告高志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6-25 16:31:00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判决)

 

2025)粤011415876

 

高志富

原告钟思祺诉被告高志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第一千零三条、第一千零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志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钟思祺2100元;

二、驳回原告钟思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原告钟思祺已预缴),由被告高志富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五年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周海涛、石明鑫

联系电话:020-66831551020-66850826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都大道312号花东法庭。

 

 

 

网站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公示信息| 诉讼服务| 审判信息| 执行信息| 裁判文书| 互动交流

版权所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1402000243号 粤ICP备1801274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