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昌明的合法继承人、罗玉英的合法继承人:
本院受理原告赵紫红诉被告赵紫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继承人罗玉英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商业大道90号之一244房(房产价值暂计10万元)由原告继承所有;2.被继承人罗玉英与赵紫红名下水库移民危房资金补贴29120元中的75%份额即21840元由原告继承所有,并判令被告按同期一年期LPR利率支付自2013年12月31日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被继承人父亲赵昌明过世时的遗产的50%份额约10万元由原告继承所有,并判令按同期一年期LPR利率支付自2006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4.被告领取老家水田补偿款24200元与墓地补偿款18500元、摈榔树被征收得到补贴6000元的50%份额即24350元由原告继承所有,并判令按同期一年期LPR利率支付自2013年9月29日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与你们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花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粤公网安备 44011402000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