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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方能上岗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12-25 16:55:57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需要的必然要求。12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依法惩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典型案例,坚决遏制假证危害,消除事故隐患,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广州法院一案入选。

 

练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依法惩处企业管理人员通过网络为员工购买假证犯罪

 

基本案情

20213月,任职某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的被告人练某明知特种作业操作证需经培训并考试考核通过才能取得,仍通过网络为该公司员工购买16张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0233月,应急管理部门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当场发现该公司三名持假证人员正在从事特种作业,后查获13张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案发后,练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裁判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练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练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练某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练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是发展的基石,不但直接关系企业员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特种作业环境复杂、风险高,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此有强制性规定,企业也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应安全生产规范。个别企业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明知部分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基于节约成本等目的,为员工办理假证应付安全监督管理,给安全生产埋下重大隐患。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惩处此类犯罪,督促企业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细化规范措施,常态化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目录,并在官方网站、公众号或APP上查验相关证书真伪,确保员工持证上岗,让安全生产隐患“无处容身”。

 

   源丨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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