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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亦可“双赢”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5-07-31 11:18:30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能够有效防止被申请人对财产进行转移、隐匿或损坏,进而保证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但另一方面,财产保全也可能导致被申请人资金流动性变差,部分企业甚至因经营账户等被冻结导致资金紧张,正常经营受到影响。怎样才能既保障申请人权益,又减少对被申请人的负面影响呢?对此,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创新采用“财产保全概括性预担保”机制,发出首份《财产保全预担保告知书》,为财产保全提供实践新路径。

 

听企声:辨明需求精准服务

A公司向花都法院提交了一份关于优化诉讼冻结方式的申请,并附上了由某银行出具的1亿元独立保函,请求以此保函为其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可能涉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集中预担保,法院在该时期内不对其进行财产保全。

原来,A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企业,年营业收入超百亿元。此前,受行业市场状况影响,其合作方B公司对A公司的支付能力信心不足,向花都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A公司银行账户大额资金进行冻结。

“法院裁判后,我司均按照生效判决主动履行。但B公司向法院申请冻结我司的银行账户导致我司资金流紧张,公司的经营运转、员工工资发放等均受到影响。因此,我司希望使用该独立保函进行预担保,日后若有其他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我司进行财产保全,我司希望可以用这份银行开具的独立保函‘置换’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A公司向法院说明了提交该优化诉讼冻结方式申请的原因。

 

研对策:科学论证打通路径

面对企业的诉求,花都法院高度重视,立即对该企业提出的以银行独立保函“置换”法院财产保全措施的可行性与合法性进行分析。

一方面,对法院已经受理的涉及A公司的诉讼案件、执行案件进行排查,并对相关案件的保全情况、结案方式、执行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科学评估该公司现阶段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另一方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审慎分析这一“置换”申请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经排查,在与A公司相关联的案件中,A公司均已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暂未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具备较好的信用基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等规定,A公司已经预先提供充足有效的财产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不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准许。这也为该“置换”申请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花都法院进一步对A公司提交的1亿元独立保函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打通了应用该独立保函进行预担保的实践路径。

 

新举措:破解难题促推双赢

后来,C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花都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200万元,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A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对此,花都法院立案受理后,没有按照传统模式直接查封A公司的银行账户,而是创新采用“财产保全概括性预担保”机制,向C公司出具了《财产保全预担保告知书》。

第一次见到《财产保全预担保告知书》,C公司心生疑惑。

“简单来说,法院以这份‘告知书’替代了传统的财产保全举措。虽然没有对A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查封,但是若A公司日后败诉,其在相关判决生效后没有履行义务,你们就可凭该告知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将通知银行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你们的合法权益。”经办法官耐心地为C公司答疑。

“也就是说由银行来为A公司的信用‘背书’,若A公司败诉后还不还钱,我们就可以直接找银行要钱,而不需要再起诉或者拍卖A公司的其他等值财产。”

“是的。如此一来,你们日后若胜诉,权益将更有保障,A公司期间也能够维持资产流动性、保持正常经营。”法官解释道。

此外,为有效防范A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超过银行保函金额或者保函失效的风险,花都法院还建立了配套的“保函额度动态台账”机制。本案中,法院在受理C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后,会将C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发送给A公司和银行。待A公司和银行确认后,法院就会将C公司申请保全的金额从A公司提交的银行独立保函额度内扣减并登记在册。在保函额度剩下20%或者保函到期前的一定时间内,法院将及时通知A公司补充额度或者办理续保手续。

听完法官的讲解,C公司打消了疑虑,并为法院能够听需于企、精准服务点赞。

“财产保全概括性预担保”是结合财产保全制度和金融担保工具的创新举措。该机制通过引入银行作为担保人,为信用良好的企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被申请保全的所有金钱给付案件,预先提供一定额度的反担保。其核心是通过预先集中担保替代传统逐案保全,改变了以往“被保全—提供反担保—解除保全”的常规做法,将事后救济的反担保制度通过预先的授信转化为事前防范,简化了担保流程、提高了效率。

 

目前,花都法院已有9个案件适用财产保全概括性预担保机制,案涉保全财产金额达3000万元。“财产保全概括性预担保”机制,既保障了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保全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时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又兼顾了保全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实现了双方权益的平衡,不仅是为优质企业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也有助于引导企业更加注重信用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是广州法院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精准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又一创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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