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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停播”竟被索赔20万!法院这次怎么判?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12 15:45:34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网络主播与公司签订合约

后主播因身体原因提出解约

经纪公司为此索赔20万元

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小左签订《主播演艺经纪协议》,约定由甲公司担任小左互联网演艺事业的经纪公司,小左在甲公司安排的平台进行直播,合作期限为2019年7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

双方约定,如一方单方提出解除协议或无故不履行协议义务,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金20万元;或按照违约时小左的月平均收益乘以剩余协议时间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中金额较高者为准。

2020年11月,小左因身体原因终止履行合同。甲公司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左支付违约金20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小左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01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服务合同纠纷还是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为:(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从属关系;(2)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方式是用人单位定期支付,具有规律性;(3)劳动者所使用的工具或生产资料由用人单位提供;(4)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合同,国家以强行法干预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各种标准。

 本案中,第一,案涉合同明确约定甲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担任小左的经纪公司,而没有约定双方系从属关系;第二,案涉合同主要内容是甲公司为小左提供经纪服务,包括接洽、安排、策划演艺事业等,小左以自身的才艺、技能为第三方提供服务;第三,案涉合同约定利益分配是从小左参与演艺活动获得的净收益中,由甲公司、小左按3:7的比例分配,而非甲公司定期向小左支付酬金。

综上,案涉合同系服务合同,即甲公司与小左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02小左因身体原因终止履行合同是否系违约行为?    

本案中无证据显示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小左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构成违约。
   03小左是否需要因违约支付20万元?                

虽然案涉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数额及计算方式,但法院认为,甲公司的损失主要是其对小左的投入以及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预期可得利益。 

但是本案中,首先,甲公司对小左的投入并不显著,其设置的直播间、演艺推荐位均不是为小左单独设置,均可继续提供给与其签约的其他主播使用。其次,甲公司预期可得利益的多少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包括甲公司的经纪能力和资源、主播的资质和机遇以及行业的发展等等,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再次,小左提交就诊病历,证明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出现心律失常等症状,不适宜长期从事案涉演艺活动,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对小左违反演出时长的情况知晓且未提出相反意见。 

因此,综合案涉合同的性质及履行情况、甲公司的投入成本和损失情况,以及小左的违约程度,法院酌情确定小左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

法官说法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即使网络主播与公司约定了高额违约金,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公司对主播发展的投入情况、主播的收入情况以及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收益等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综合衡量违约造成的损失,酌情调整应赔偿的违约金。

 本案例通过纠正过高违约金, 避免了直播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和格式合同,对网络主播进行过多限制的情况,充分保障网络主播合法权益,对引导直播行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当然,对于经纪公司提供充分资源培养网络主播的情况,当事人是可能支付高额违约金的。因此,主播在签订合同时要看清条款,发现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时指出并充分磋商,不要盲目签约;同时,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当严守契约精神,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遵守直播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参与营造良好的直播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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