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粤0114执10807号
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黄敏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黄敏贞,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611122161,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官溪村十队冠溪社新43号。
涉案标的额:本金435586.4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
凡提供线索真是有效,促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或通
过所提供的线索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我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
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5%支付赏金。
联系方式:张法官 020-38612705
本院郑重承诺,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粤公网安备 44011402000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