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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6-05-06 16:51:55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粤0114执9307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伟婵与被执行人温军(2025)粤 0114 执 9307 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黄伟婵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温军,男,1983 年 1 月 5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商 业 大 道 112 号 506 房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360622198301050714。

悬赏内容:

1.提供线索并协助法院成功实际扣押温军名下粤 A7P02E 车辆的,支付悬赏金人民币 2000 元。

2.上述悬赏金从本案后续实际执行到位的回款中优先扣减支付。

联系方式:田凯晋 020-38612730

本院郑重承诺,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十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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