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基层法院推行发改案件评析制度的规定(试行)
为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廉洁司法,加强对市中院二审发改案件的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结合本市两级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发改案件”,是指案件上诉至市中院后,被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其中,改判案件包括全部改判和部分改判案件。
二、各基层法院对发改案件应及时组织审判人员进行案件评析。
三、以市中院上一年度《基层法院上(抗)诉案件质量监督情况统计表》为依据,被发改案件在100件以下(含100件)的法院,应对所有发改案件进行评析;被发改案件在100件以上的法院,评析案件数不少于100件,其中以下几类案件必须列入评析范围:(一)自查意见与核查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二)案件经办人要求进行评析的案件;(三)全部改判的案件。
四、进行案件评析时,被评析案件的经办人、庭领导、院领导以及审监庭、审管办、监察室负责人必须参加。经办人应当陈述自查意见,审监庭应当陈述核查意见。院领导应当发表意见。
五、各基层法院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案件评析的程序、方式,并将制定的措施报市中院监察室、审管办备案。
六、各基层法院进行案件评析后,应进行分析总结,并分以下几种情形分别处理。
(一)认为二审法院案件发改正确的,应分析发改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认为二审法院案件发改明显不当,应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市中院监察室和审管办。
(三)发现原审、二审案件经办人或是与案件审理相关的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填写《违纪违法线索表》(表一),及时向两级法院监察室反映。
七、各基层法院每次进行案件评析后,应于十日内填写《案件发改情况分析表》(表二、表三),并将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解决的措施和建议形成书面意见,报送市中院监察室、审管办。
八、对各基层法院认为二审发改不当的案件,市中院应给予反馈。
九、市中院审管办对各基层法院的案件评析情况汇总后,如发现有廉政问题或廉政漏洞的,应向市中院监察室反馈。
十、本规定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二O一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