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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02 15:17:35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穗中法监〔200010
 
   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回避制度包括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
第二条凡本院各审判庭审理各类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审判人员具有《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庭应拒绝立案并向其说明理由:
(一)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曾是本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不满二年的。
(二)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曾是本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已满二年,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
(三)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是本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
(四)具有(一)、(二)、(三)种情形已立案未移送业务庭的案件,立案庭要中止移送,并通知申请立案人更换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五)具有(一)、(二)、(三)种情形已立案并移送业务庭未开始审理的,立案庭要立即通知业务庭暂停审理,并由立案庭明示不予准许,并负责通知申请立案人更换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如不更换,取消其代理人、辩护人资格。
第五条符合《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长由院长担任的,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他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六条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认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符合《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提出异议的,由审判长根据该规定作出决定。
第七条二审中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若干规定》第一、二、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八条在申诉复查中,发现《若干规定》实施后的案件中有违反《若干规定》第一至五条情形的,以《民诉法》第179条第四项处理。
第九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十条审判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在《若干规定》实施前已担任该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的,案件尚未判决的,由合议庭明示不予准许,并通知更换代理人或辩护人。拒不更换的,取消其代理人、辩护人资格。
第十一条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
第十二条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明知具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审判人员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作出正确决定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审判人员是指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各庭办案书记员。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合同制工人。
第十五条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市中院监察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200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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