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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4194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胡杰、秦华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2 09:00:00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民初4194

胡杰、秦华清:

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胡杰、秦华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杰、秦华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42080.12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4年1月24日,尚欠利息8655.53元、罚息4.89元、复利6.4元;此后的各类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罚息不计收复利);二、被告胡杰、秦华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支付律师费746.21元;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被告胡杰、秦华清抵押的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广清大道759号米娅新城宜景苑三幢2层07号(复式)的房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299.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胡杰、秦华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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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冯建刚法官、刘泳言书记员

联系电话:020-66853621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5号(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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