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427号
曾桓彬:
原告蓝文杰与被告曾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42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曾桓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蓝文杰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7元,由原告蓝文杰负担1077元,由被告曾桓彬负担350元;保全费670.6元,由被告曾桓彬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人:杨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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