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3183号
毕沛荣:
原告毕美妍与被告毕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毕沛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毕美妍偿还借款本金91400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0月31日利息为21000元。以91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3.8%计至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被告毕沛荣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人:杨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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