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4848号
陈世国:
原告毕国均诉被告陈世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4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世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毕国均支付货款40769元及利息(利息以4076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3年10月23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4.23元,由被告陈世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联系人:张卫红、毕嘉文
联系电话:020-66853610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