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4849号
广州市花都区天宏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刘来建:
原告温秀凤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天宏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刘来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天宏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秀凤支付货款41500元。二、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天宏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秀凤支付利息(利息以41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从2023年10月5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三、被告刘来建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天宏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5元、案件保全费435元,原告温秀凤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天宏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刘来建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温秀凤,本院不作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联系人:张卫红、毕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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