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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4855号王裕华与黄仕环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2 14:01:00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民初4855

 

黄仕环

原告王裕华诉被告黄仕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4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仕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裕华支付货款81438元及利息(利息以8143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31110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0.95元,由被告黄仕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日

联系人:张卫红、毕嘉文

联系电话:020-66853610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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