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4民初2970号
罗家景:
本院受理周惠频与罗家景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周惠频与被告罗家景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惠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人: 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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