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判决)
(2024)粤0114民初1935号
郑亚平:
本院受理陈汉波诉被告林春生、郑亚平、广州伊富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春生、郑亚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汉波偿还借款本金391600元及利息(以借款391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24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伊富彩印有限公司对被告林春生、郑亚平的以上债务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汉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林春生、郑亚平负担。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人:周海涛、石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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