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判决)
(2024)粤0114民初2142号
广州市华邦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罗敏锐: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金纶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华邦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罗敏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一、被告广州市华邦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金纶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2143元;二、被告广州市华邦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金纶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22143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三、被告罗敏锐对被告广州市华邦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金纶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2元,由被告广州市华邦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罗敏锐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广州市华邦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罗敏锐迳付给原告广东金纶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人: 程灿文、黄结英
联系电话:020-66831579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旗岭大街31号